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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郭金全等五位同志重大医疗救助情况公示
[工会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19年7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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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四川理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》[川理工(2015)71号]相关规定,我校在职职工郭金全、彭强、刘春三位同志,退休职工黎俊、王永伦两位同志,符合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条件。经本人申请,并经2019年7月3日学校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,现将五位同志的具体救助情况公示于后,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。

1.郭金全,男,55岁,档案馆职工,因患重大疾病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住院5次,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总金额71799.11元,符合川理工(2015)7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(二)款2 条规定,救助金额为23719.64元;

2.彭强,男,56岁,管理学院教师,因患重大疾病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住院4次,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总金额68637.38元,符合川理工(2015)7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(二)款2条规定,救助金额为22454.95元;

3.刘春,女,41岁,外语学院教师,因患重大疾病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住院4次,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总金额49507.87元, 符合川理工(2015)7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(二)款1 条规定,救助金额为14753.94元。

4.黎俊,女,65岁,退休职工,因患重大疾病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,住院5次,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总金额38805.58元,符合川理工(2015)7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(二)款 1 条规定,救助金额为9402.79元;

5.王永伦,男,76岁,退休职工,因患重大疾病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住院5次,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总金额27179.79元,符合川理工(2015)7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(二)款1 条规定,救助金额为3589.9元;

以上公示时间为三天,如有异议,请于2019年7月7日下午17点致电学校纪委监察处办公室5505625,校工会办公室5505696反映,并署真实姓名。

特此公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四川轻化工大学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(代   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7月4日

【编辑:管理员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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